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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两天猝死,雇主责任险赔不赔?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92 时间:2024-08-13

  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用工企业,都会为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当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事故时,用人单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偿压力。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雇主责任险理赔案件,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赔偿50万元。

  新员工入职两天猝死

  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赔偿遭拒

  2021年8月6日,小黄应聘到东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从事装车工作。当天,双方签订《劳动协议》,协议期限为三个月。然而,2021年8月8日凌晨1点多,入职还不到两天的小黄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最终因猝死离开人世。后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务派遣公司向小黄家属一次性赔偿55万元。

  处理小黄赔偿事宜后,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开始着手申请保险理赔。2020年11月12日,公司曾花费138000元以记名投保的形式,在一家保险公司为300名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A版),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B款),保险期限为一年,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2021年8月8日,即小黄死亡当天早上,劳务派遣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员工名单批改手续。当月25日,劳务派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不符合保险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一纸诉状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死亡赔偿金50万,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

  赔偿50万元

  2023年8月,案件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小黄是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成为争议焦点。

  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险保单》的条款约定,投保人在每月的5日通过授权邮箱向保险人提供上月5日至当月4日的新入司人员清单,需列明入职的日期,申请变更或加保,新入职员工保险生效日以入职日期为准。

  在被告保险公司看来,原告将小黄添加入保险名单的时间晚于其死亡时间,因此,此次事故并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外,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合同成立与生效都以射幸为前提,而原告申请批改保单时小黄已死亡,客观上不能成为承保对象,原被告之间关于小黄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不成立。

  原告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小黄在工作中死亡,属于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险保单中A版条款保险责任的范围。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特别约定,新入职员工的保单生效日以入职日期为准,第17条第二款规定,发生名单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原告公司递交批改员工变动的名单时间符合双方的约定,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在保险条款约定期限内履行了报批手续,且没有证据证明小黄的死亡与工作无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在提交新增员工名单时,虽然小黄已经死亡,但依照约定因保险对新员工的生效时间均是从新员工入职当天开始,因此,保险仍对小黄生效。劳务派遣公司在增加员工名单时,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实情有不妥,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当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时,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赔偿50万元。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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