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员工不给伤残补助金引争议
原标题:公司解雇员工不给伤残补助金引争议(主题)
法院认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受解雇原因影响(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董晓妍)在新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的马某,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劳动合同期满或马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实业公司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35元。
马某于2022年6月14日入职实业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当天在工作中受伤。2022年8月1日,乌鲁木齐市人社局认定马某为工伤。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某为伤残九级。马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确认马某与实业公司于2023年9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实业公司支付马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35元。
实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司认为,马某于2022年12月29日停工留薪期满,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申请提供劳动,截至2023年1月13日连续旷工15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无故旷工达到15天,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是因马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故不存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尽管实业公司主张马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履行请假手续且连续旷工,但结合公司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3年8月的事实,法院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在实业公司主张的2023年1月13日解除,而是应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日,并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工伤保险条例设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目的是对工伤职工进行补救和补偿,不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影响。法院遂驳回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