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让劳动者维权“转圈圈”
原标题:混同用工让劳动者维权“转圈圈”(主题)
法官指出,对于确实存在混同用工的,可判令多个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出具工作证明,发票抬头中则有丙公司……劳动者该找谁支付拖欠的工资?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企业混同用工引发的纠纷。
赵某于2019年与北京甲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部门为该公司微信组,工作内容为短视频拍摄和发布,工资由北京甲科技公司支付。
因为涉及产品测评,赵某常常需要先行购买产品再向公司报销。报销过程中,“发票抬头”既有北京甲科技公司,又有北京乙科技公司及天津丙科技公司,且北京乙科技公司实际支付了报销款项。
此外,北京乙科技公司还为赵某出具了工作证明,短视频账号的运营主体亦为北京乙科技公司。
因被拖欠工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甲科技公司、北京乙科技公司及天津丙科技公司三家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工作内容上看,赵某主要工作内容为拍摄、上传短视频并使用公司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并对外发布短视频。根据在案证据,三家公司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通过电子邮件与劳动者联系,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相同,业务存在混同,通过证据无法对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作出明显区分。
综合案件事实查明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三家公司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形,并支持赵某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由于当下市场主体对劳动力要素配置存在不同需求,用工形式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王敏介绍,近三年,该院审结的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案件体现出的用工形式主要集中于企业间混同用工、业务外包、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下的平台众包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农民工雇佣。其中,半数以上涉及企业间混同用工。
这种混同用工,多表现为通过数家关联企业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对劳动者同时进行用工管理,体现为工作地点重叠、管理人员混同、办公系统共用、报酬发放交叉等特征。
“劳动者同时向多家公司提供劳动,而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或者实际接受用工管理的主体不一致。”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汪洋介绍,“除人力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外,部分企业借此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破坏了劳动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出现纠纷后,涉诉企业之间往往互相推诿责任,给劳动者维权与纠纷化解带来阻碍。”
在赵某案中,法官指出,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或是否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时,不能仅凭书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或公司间股权关联情况来认定,而应从事实劳动过程出发,从与不同单位间体现的依附性与从属性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确实存在混同用工情形的,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判令多个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引导多元用工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用工企业应当创新人力资源组织管理方式,在劳动者用工管理、报酬给付、社会保障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龙云斌说,此外,劳动者在择业前应详细了解所选行业和入职企业的运作流程,认真阅读劳动合同等相关协议,重点关注用工形式、薪酬支付方式和支付主体、福利待遇、竞业限制等条款,全面了解行业风险,慎重选择从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