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单方面解约“银发上班族”,“失业”期间损失需赔偿
退休后没多久,习惯了忙碌的上班生活的孙阿姨就在家呆不住了。她重新在上海某贸易公司为自己找了一份工作,担任该公司的人事行政总监。由于孙阿姨已退休,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孙阿姨和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协议》,并在《协议》中对工资标准和带薪年假天数进行了明确。
然而,好景不长,刚刚“入职”2个月,孙阿姨就遭到了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约。面对突如其来解约,孙阿姨感到措手不及。她提出,希望企业能够赔偿她“失业”期间的全部损失。然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孙阿姨本身就是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因此,她实际上并不存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银发上班族”,孙阿姨能获得她所希望的赔偿吗?
被突然解约的银龄上班族
孙阿姨于2020年10月退休,但悠闲的退休生活却让孙阿姨坐不住了,于是她萌生了发挥余热投身社会、退休再就业的想法。
不久后,孙阿姨在上海某贸易公司找到一份工作,担任公司人事行政总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约定:鉴于孙阿姨不是公司雇员,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本劳务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从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止。协议中约定了孙阿姨的工资标准及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然而好景不长,仅仅两个月之后,2022年3月14日,贸易公司向孙阿姨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表示孙阿姨不能胜任该职位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从3月15日起解除和孙阿姨的劳务关系。
面对公司在特殊时期突如其来的解约,孙阿姨措手不及,她在后续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无法再找寻工作。
孙阿姨认为,本案中劳务合同终止时间存在特殊性,贸易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解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贸易公司赔偿其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的收入损失及带薪年假折薪等款项。
对于孙阿姨的主张,贸易公司认为,孙阿姨系退休人员,本身即可享受退休人员的保障待遇,而双方又并未在劳务协议中约定年休假未休完可折薪,孙阿姨并无实际损失,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退休不能涤除孙阿姨的合法权益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阿姨作为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另行被聘贸易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建立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权利义务通过《劳务协议》加以明确。
《劳务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解约的情形,现贸易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对解约理由的成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亦自认构成违约。本案争议焦点即主要在于孙阿姨基于《劳务协议》系违约解除而主张相应违约损失,依据是否充分。
法院认为,孙阿姨虽属退休人员,享有一定的退休待遇,但并不因此当然涤除其基于本案所涉的劳务合同所享有的权益。本案中,孙阿姨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违约解除客观上已造成孙阿姨相应期间收入损失,贸易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孙阿姨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约情况、解除时间及事由等客观因素,酌定贸易公司应赔偿孙阿姨相应合理期间的收入损失。
此外,针对孙阿姨提出的,法院认为,《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孙阿姨依约享有相应期间年休假,该部分利益系案涉合同履行后孙阿姨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存在内容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之情形的,当事人可根据交易习惯合理公平确定相应权利义务。因此,孙阿姨主张按照已提供劳务期间之占比及双方所约定薪酬标准予以折算,尚属公平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贸易公司应赔偿孙阿姨相应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