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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感不适无法坚持工作,返回休息猝死不是工伤?

来源:合肥在线 阅读量:194 时间:2024-07-11

  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返回宿舍休息后突发猝死,却不予认定工伤。这场持续了5年的行政争议,在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下有了新进展,困扰申请人5年的心结成功化解。7月9日,检方披露了该事件的经过。

  说起这件事,还要回溯到几年前。2018年11月19日,某劳务公司工人张某在职工宿舍内发病,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4月2日,张某的父母张某某、徐某某向合肥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书面告知需要补正张某的死亡证明。同年10月,合肥市某区人社局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张某父母表示不能按照要求补正,合肥市某区人社局于2019年12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某在宿舍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明明是因为工作导致身体不适后猝死,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伤呢?”张某父母不服该决定,于2020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被驳回了诉讼请求,二审、再审均被驳回。万般无奈之下,2023年2月,张某父母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李孝红,检察官助理高彦杰、王杜鹃调取了法院原审卷宗,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及工伤认定情况等,并通过询问张某工友等关键证人,查明案发原因及案件经过。在张某工友等关键证人的证词中,检察官发现张某死亡前多日处于连续加班状态,2018年11月18日,张某在工作期间因感到身体不适返回宿舍内休息(18日晚22时)而后突发猝死。

  “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围绕前期调查的情况和存在的争议问题,检察机关借助“外脑”,邀请专家展开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经过全面审查,结合专家论证会的意见,检察官认为张某的死亡事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要件。

  一方面,根据“考勤表”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张某上班期间突感不适无法坚持工作是疾病突发初始症状;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提供的宿舍系单位完全控制下的工作延伸环境,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而张某未能在48小时内时送医抢救,系因用人单位未尽到保护义务导致,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请抗诉。2023年8月1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2023年9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调解,2024年5月16日,合肥市某区人社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5月20日,当地人社局作出张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视同工伤”的决定。很快,张某的父母便收到补偿款。至此,这起因工伤引发的行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6月中旬,拿到工伤认定书后,申请人张某某、徐某某给合肥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送来感谢信和锦旗。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王杜鹃 肖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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