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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证明被制止 是否该被解聘?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144 时间:2024-06-29

  案情介绍

  叶某于2023年2月7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物业公司负责的某小区物业管家。入职当日,他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同时签收了廉洁申明、员工手册等多份材料。劳动合同、廉洁申明、员工手册等材料规定,员工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务要求;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企业利益;除办理公务外,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将公章用于任何其他地方。

  2023年12月12日,叶某在其工作岗位使用工作电脑编辑委托书,内容为公司委托员工韩某办理物业经营用房房产证,但委托书提及的韩某系该物业公司已离职员工。同时,叶某将委托书的打印稿与一张盖有物业公司公章的空白纸比对位置,通过多次调整委托书的格式、公章落款处的位置,试图将委托书精确打印在这张盖有公章的空白纸上。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制止了叶某的行为。

  2023年12月15日,物业公司向叶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叶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认定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叶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虽然本案中叶某的伪造行为未最终成功,但其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纪。叶某作为一名劳动者,遵守职业道德应是自觉行为,而且,公司已通过劳动合同、廉洁申明、员工手册等反复强调了公司对员工职业操守和遵纪守规方面的要求。叶某将委托书中的公章落款位置反复比对空白纸上的公章位置后进行打印,目的是伪造证明以方便已离职员工韩某办理物业经营用房房产证,其帮助韩某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非常明确。而且叶某终止行为是因被同事发现,而不是自己主动消除违反职业道德、伪造公司证明的主观恶意。

  鉴于衡量违反职业道德的依据是其行为,而非造成的结果,故仲裁委认为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合法,据此驳回了叶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员工,在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单位利益,切莫因一时的恶念或侥幸心理而耽误了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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