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手册上签字 等于签订劳动合同吗
案例:
2022年9月,麦先生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麦先生只在员工手册上进行了签名确认。2023年3月,麦先生在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房地产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麦先生的请求。该房地产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主张麦先生在员工手册上签名,即是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来源:《工人日报》5月23日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员工手册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用途明显不同;面向的是不特定对象,欠缺针对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因此,麦先生在员工手册上签字,只能表明其收到并了解规章制度内容,规章制度对其有约束力,并不能代表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裁审中,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应当审查该书面文件的实质内容,即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比如,若员工手册、入职登记表等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