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为竞业公司提供服务 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裴某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9月在从事锂电池设计的X公司工作,担任机械研发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裴某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从事与X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协议附件中列明存在与X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同类公司,其中包括H公司。
裴某从X公司离职后,与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邮件方式向X公司人事报备了入职信息、个税缴纳证明、社保费缴纳证明等材料。Y公司的经营范围与X公司所在的锂电池设计行业无重叠,也不在X公司列举的竞业公司名单内。
后来,X公司发现裴某多次出现在H公司,认定裴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此双方发生争议,X公司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裴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双方争议
在法庭处理中,裴某辩称自己经常出入H公司,是因为H公司向Y公司购买了软件,自己作为Y公司员工,有义务至H公司提供软件培训、讲解及解决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因此,X公司不能以其出现在H公司就断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X公司则提供了H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百度地图地址截图、Y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注册地门牌照片、注册地某产业园6栋楼层索引牌照片,以及X公司在某产业园6栋拍摄的视频。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H公司实际有两个办公地点,一是某路26号101,二是某产业园6栋15-17楼。X公司拍摄的视频及照片显示,裴某经常出现在产业园6栋15-17楼。证据还显示,Y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该产业园6栋1708室。但根据该产业园6栋楼层索引牌及X公司在该产业园6栋17层拍摄的视频,该楼栋中实际并没有Y公司的办公场所,17层整层都是H公司的办公地点,且1708室亦贴有H公司的标识牌,可见Y公司的注册地址实际就是H公司的办公地址。而且,Y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Y公司目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并没有实际的办公地及经营场所。
X公司由此提出,Y公司实际是H公司为帮助裴某这样的员工规避竞业限制约定、委托帮员工缴纳社保费的“皮包公司”,裴某实际一直在该产业园6栋15-17楼的H公司工作;裴某的这一做法违背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焦点分析
裴某作为机械研发人员,属于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符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围;他与X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了解竞业限制义务并知晓H公司在竞业限制企业范围内。
根据X公司提供的视频及照片,足以证明裴某连续数天出现在H公司办公区域且有独立工位。根据该产业园6栋楼层索引牌及17层的拍摄视频,可以看出17层系H公司的办公地点,其中1708室门上亦贴有H公司的标识牌,而1708室与Y公司的注册地为同一地点。由此可见,Y公司的注册地与H公司的实际办公场所重叠,结合Y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Y公司目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可以判定Y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环境、考勤管理、经营状况均不符合独立公司的运营常理,其对裴某的实际用工行为存在疑点。
考虑到劳动者为了规避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而可能采取隐蔽手段,不能苛求用人单位承担过多举证义务。在X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裴某在H公司工作且存有固定工位、Y公司与H公司办公地点一致、Y公司经营地贴有H公司标志,且裴某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认定裴某实际为H公司提供劳动、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高度盖然性。
也就是说,虽然裴某与Y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系以间接形式至H公司工作,该“借壳”入职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