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医疗期未满合同期已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尚在医疗期内,公司就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案件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金凤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公司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三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赵某到某公司上班,并于次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1月,赵某诊断出恶性肿瘤疾病,遂在微信上向其上级主管请了自2022年3月初至6月初为期3个月的病假,进行手术治疗,并在公司工作平台中提交了请假申请,公司未明确回复不同意请假。
2022年3月中旬,公司以微信、快递邮寄等方式向赵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终止原因为2021年4月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个人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4月,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赵某与公司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2022年8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余元。该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辞退赔偿金一万余元。赵某与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某公司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时赵某处于医疗期,故该公司应当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编辑:卢震宇
审核:赵霞、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