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不让员工进门,导致无法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高某原系某机械公司车床操作工,双方先后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高某可续签劳动合同。高某收到通知后向公司申请续签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出工资标准上涨等要求。公司拒绝高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要求,通知高某在合同到期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
2023年1月初,公司两次短信通知高某,要求高某分别于1月6日及13日前至人事部门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两次通知均载明如逾期不来,视为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终止劳动关系。高某分别于1月6日及12日至公司,均因不能进入厂区与门卫发生纠纷报警。1月6日的接处警记录载明高某与门卫就进入厂门问题产生纠纷。1月12日的接处警记录载明门卫以高某被辞退为由拒绝其进入厂区。后高某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双方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通知高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高某提出续签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调岗须经本人同意、工资标准上涨等要求均系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处于续签劳动合同协商阶段,应秉持平等、自愿原则进行充分的协商。
但高某在应公司要求于1月6日至公司时与保安就进入厂门问题发生纠纷,直至1月12日,公司保安在高某欲进入公司时未予准许且作出高某已被辞退的陈述。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在此之后继续与高某协商续签劳动合同被高某拒绝。公司在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阶段阻碍高某进入厂区,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应归咎于公司。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终止与高某的劳动合同违法,一审判决公司向高某支付赔偿金三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囿于经济地位的差距,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附属性,用人单位作为合同中的优势方,在缔约过程中更应秉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尽到相应的用工管理责任,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而非通过设置障碍阻碍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作者:观音山法庭 钱胤泽
编辑:杨 佳
审核:徐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