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货时摔伤 劳动关系咋认定?由谁来担责?
在APP上注册成为骑手,通过某微信群接受工作安排,负责某超市的配送工作,这就是龙某的工作内容。他没有和任何一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由于效益不好,2020年底,龙某被原来的企业辞退。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他先后到某饭店、某物流公司打工,但是由于某些原因,都没能干得长久。2021年8月,经朋友推荐,龙某在某APP上注册成为一名全职骑手,负责某超市的配送工作。同年11月底,龙某在送货过程中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干骨折,经过两周的治疗后,龙某出院,其间共花费3万余元。龙某认为,自己是在送货的过程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要求某超市以及注册APP所属某信息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某信息公司认为,龙某虽然在某APP上注册为骑手,但是自己只负责该平台的维护和运营,跟龙某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龙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龙某在某APP上注册成为全职骑手,加入全职骑手微信群,服从群内专门人员安排,负责某超市的货物配送工作,虽然龙某从某APP上接单、送货,在某APP上打卡上下班,但未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查,某信息公司成立的经营范围涵盖信息技术领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等,开发并运营的“某平台”,根据业务方需求,提供平台对接服务,居中协调供销所需人力,开设专用账户,代付人力报酬,最终报酬仍由实际用工人负担。
法院认为,虽然龙某、某信息公司均具有主体资格,但某信息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龙某,龙某亦不受某信息公司管理,而是服从区域内微信群专门人员的安排,并根据APP预先设定的管理规则收取报酬,且龙某提供的劳动并非某信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龙某仅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便当然认为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龙某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表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才成立。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