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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半年迟到45次的员工违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3 时间:2024-04-30

壹·基本案情

潘某与某教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教育公司通过APP打卡记录潘某考勤。

某教育公司主张其公司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早9点至下午18点的工作时间,潘某存在大量迟到情况,根据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十二个月内累计迟到15次及以上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就潘某迟到情况提交了考勤记录、员工手册为证。考勤记录显示潘某打卡时间等信息,其中显示潘某每月均存在大量早上考勤时间晚于9点的情况。

公司向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

“......经查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至2021年6月30日,您累计迟到45次。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员工手册》第18.4.2.3条之规定,现在遗憾通知您如下:我公司自2021年7月7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潘某以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某教育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公司与潘某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6日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潘某经济赔偿金272653.79元。

贰·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的权利,作为管理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明确地告知劳动者考勤方式及具体要求,在劳动者违反考勤纪律要求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本案中,潘某对于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和考勤记录均不予认可。 公司自行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考勤统计是计发薪资、奖金和福利的主要依据。其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潘某每月均存在大量打卡时间晚于9点即公司所主张的迟到行为,但公司长期未对此作出处理并正常向潘某支付工资等劳动待遇,在每月均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满额评定了潘某的绩效成绩。同时,按照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规定,即使员工存在迟到、早退的行为,也应根据当月迟到、早退的次数优先进行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但在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公司依照员工手册对潘某进行相应警告处理。故综上,某教育公司长时间的默许员工考勤打卡的行为系自身管理明显不到位的表现,在此情况下,其公司2021年7月直接以潘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迟到45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某教育公司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潘某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某学校,公司认可潘某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仲裁委员会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金额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故某教育公司应支付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

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公司无需支付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公司发现潘某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迟到45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教育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某教育公司主张潘某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累计迟到45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载明考勤统计是计发薪资、奖金和福利的主要依据,公司在潘某上述期间存在多次考勤时间晚于9点的情况下,并未据此扣减潘某的绩效成绩,而是每月绩效考核均满额评定潘某的绩效成绩并正常向其支付工资待遇,其公司亦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优先进行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长时间的默许员工考勤打卡的行为系自身管理明显不到位的表现,公司直接以潘某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多次迟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存在不当,属于违法解除本院对此认定不持异议。故公司应向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653.79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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