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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业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不能停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57 时间:2024-04-01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她们的经济负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向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即使是在停产停业的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

  以案说法,为大家剖析用人单位能否以停业为由拒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4年7月7日入职A公司,任职数据分析专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同时可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享受相应的业绩工资和其他福利补贴。B公司代为发放工资、代为缴纳王女士的社保。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王女士的实际工资为9000元/月。王女士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11月26日,其后自2019年11月27日起休产假,2019年11月29日顺产分娩。经核定,王女士可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共计30864.12元。B公司收到该生育津贴后于2020年6月29日转账给A公司。

  2020年6月,A公司与王女士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双方对续签期限和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王女士要求按9000元/月的工资标准续签,A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6日到期终止,社保缴纳至2020年7月。

  王女士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收到产假期间工资17212.64元、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按1680元/月支付的工资共5348.6元。

  王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3702号民事判决书]

  劳动者主张

  王女士主张A公司在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生育津贴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以下费用:

  1、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3月3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差额;

  3、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5月22日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

  4、2020年5月23日至7月6日停工期间的生活费差额。

  公司主张

  A公司主张无须向王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生育津贴、工资差额,主要理由如下:

  1、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到期,到期后A公司曾多次与王女士沟通劳动合同签署事宜,并且同意将劳动合同延长至哺乳期届满,均被王女士拒绝,应当视为王女士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2020年,A公司因疫情影响损失惨重,所有客户延期复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自2020年4月1日起,A公司依法停工、公司员工待岗。A公司按照停工待岗的要求,已经足额支付了王女士的工资及生活费,未拖欠工资。在王女士奖励假期内,公司全员已经调整了工资待遇,王女士不应再继续保持原工资标准。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裁判机关均确认A公司在王女士哺乳假期间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产假、奖励假、哺乳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作出认定和裁判如下:

  一、公司应当足额发放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故王女士从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3月3日享受98天产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王女士的社会保险由B公司代为缴纳,B公司已将王女士的生育待遇30864.12元转账至A公司。王女士已收到产假工资17212.64元,故A公司应支付王女士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的生育津贴差额13651.48元(30864.12元-17212.64元)。

  二、公司应当保障奖励假期间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王女士从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5月22日享受80天奖励假期,奖励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故A公司应支付王女士上述期间的工资24000元(9000元/月÷30天×80天)。

  三、王女士奖励假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发放最低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A公司在2020年5月23日至7月6日应向王女士发放生活费2795.17元(2100元/月×80%÷21.75天×5天+2100元/月×80%+2100元/月×80%÷21.75天×4天)。

  因王女士已收到5348.6元,A公司应支付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7月6日的工资差额共计21446.57元(24000元+2795.17元-5348.6元)。说法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其宗旨在于通过向孕期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广东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确保了生育津贴的发放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合理衔接。

  因此,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是女职工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停业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生育津贴的合法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拒付生育津贴的行为,女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撰稿人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坤 策划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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