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重庆大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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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互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原告宋某某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一职。2022年2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2年7月以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劳动,同时,被告也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2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以被告未支付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2022年7月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劳动,同时,被告也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长期两不找”的中止履行状态,应当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长期“两不找”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此时,双方劳动关系虽然没有实际解除,但处于中止状态,双方互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