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人员在外兼职时受伤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原标题:停薪留职人员在外兼职时受伤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小红是一家公司会计,因为生下的小孩患有先天疾病,就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孩子两岁后,小红觉得生活压力较大,就将孩子交给婆婆,去另一家公司任职。虽然彼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其有公司的工作证,且必须遵守其各项规章制度并据此考核、考勤、发放报酬。
干了3个月后,小红在上班路上被人撞伤致骨折,到医院治疗花费2万余元,且需要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小红找到兼职的公司,认为自己是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但该公司以小红系其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为由,认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小红不解,她按照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上班,仅仅因为她是其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她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明行。
杜律师认为,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该事件包含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小红与所在兼职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第二个问题是小红的工伤应当由哪一家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显然,此案中的小红与所在兼职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案中,小红受伤时所在的工作单位是兼职公司,应当由兼职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兼职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