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能否享有加班工资和年休假?
有些工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但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不是很了解。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什么差异?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加班工资和年休假?本期,小员带各位工友一起来了解不定时工作制有关规定。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可见,现行的劳动工时制度中除了标准工时制外,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据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对劳动者适用。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各类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标准,其中第四款明确指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但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特别指出:“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内也有例外情况,《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深圳市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提醒: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等问题在实践中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此仅以广东省为例)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
01、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因工时制度对年休假享受主体加以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02、不定时工作制不在排除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五类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属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劳动者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其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另外,在广东省不定时工作制一般不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关于加班费的各项规定,但该工时制度并不与享受年休假冲突,若职工遇到年休假有关问题可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撰稿人: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涛 策划: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