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解除,职工能“逆算”索赔高额赔偿吗?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从事房屋中介的高级主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包了一家店。最近,房屋交易渐热,我们这家店成交量放大,眼见丰收在即。
谁知,日前总公司人事部门以我为客户垫资、为促进交易成交率,减低个人佣金等为由,欲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由于受到“双封”所限,我想根据我的劳动合同还未履约的期限,来计算我的损失,我准备要求企业赔偿高额的补偿金,请问有什么办法吗?
大韦
大韦:
您好。你所说的“逆算”经济补偿金,历史上确有其事。
20世纪90年代末期,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为解除一些职工劳动合同,极少数企业采用了“逆算”工龄买断法,即计算解除职工经济补偿金时,不是按劳动合同已履行工龄计算,而是按未履行工龄计算。由于当时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样的做法对解决矛盾和冲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比如,极个别企业通过“逆算”多付经济补偿金,造成国家财产流失等,故“逆算”的做法一直是相关部门反对的。
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称赞,但对高收入人群来说,他们却感到“不公平”,原因在于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和“年限封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收入越高、本单位连续工龄越长的职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会感到“吃亏”,而有的职工就想到了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逆算”,就想运用这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逆算”是历史产物,即便当年其有一定的作用,也早已退出历史舞台,今天再用“逆算”计算经济补偿金,显然是一种与法相悖的做法,有关部门对于畸高的经济补偿金也会介入调查的。
(劳动报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