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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47 时间:2024-01-15

  【案例介绍】

  北方公司(化名)曾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发布招聘人力资源总监的信息,并公布相关岗位要求以及任职资格。王某(化名)虽未完全符合原告招录发布的任职资格要求,但仍被北方公司予以聘用,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9月8日,北方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未能通过公司考核,不符合人力资源总监岗位的试用标准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将王某予以辞退并支付王某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北方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仲裁裁决北方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95元。后北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一份员工工作表现综合评价表,以证明王某经单位各部门对其组织管理、执行、协调能力进行了综合测评,结果反映王某不符合其录用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实际已建立有效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北方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提前告知王某评价王某所依据的标准,也未于“王某在试用期间未能通过公司考核”时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同时也未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的义务,也无证据证实其已经告知被告王某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考核程序等,其解除权的行使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官评析】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试用期的考核,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前就告知劳动者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若劳动者不符合考核标准,可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还是不符合条件,则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的义务。这就提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更加慎重,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就算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也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江苏工人报 高邮市人民法院 朱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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