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劳动者能否主张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受分公司雇佣从事相关工作,分公司注销后,劳动者能否主张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30日,张某到甲公司第三十四分公司从事 “某某速递”快递的揽收、派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由“某某速递”APP直接向张某支付派送费用,第三十四分公司也向张某支付部分派送费用。2021年5月29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案外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晚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甲公司第三十四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注销。
张某的直系亲属曾向某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张某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张某的直系亲属故诉至槐荫法院。
甲公司辩称,认可张某与甲公司第三十四分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因分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应认定张某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公司注销后,能否认定甲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第三十四分公司收发快递,驾驶印有“某某速递”字样的三轮车,且该三轮车由第三十四分公司提供,第三十四分公司按照派件每单支付给张某固定费用,为张某发放劳动报酬,张某接受第三十四分公司考勤管理,需要遵守第三十四分公司的请销假制度,甲公司也认可第三十四分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某与第三十四分公司之间存在人身和经济的从属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分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该公司是经登记机关注册成立的分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张某在第三十四分公司经营的服务部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与第三十四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起诉前,第三十四分公司被甲公司申请注销,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第三十四分公司在注销后,其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甲公司承继,故本案应当确认张某与甲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张某与甲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劳动者虽未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人身和经济的从属关系,劳动关系成立。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分公司被注销的情况,作为与分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如果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直接向总公司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撰 稿丨王辉、裴立红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