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获工伤赔偿还能否主张误工费? 合肥市肥西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判赔6万元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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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判赔6万元误工费(副题)
江淮晨报讯(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除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能否继续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损失?10月31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月,张某驾驶轿车与陈某二轮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陈某头部受伤。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责任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张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险。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就职于安徽某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后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误工费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当地人事劳动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此,虽然陈某所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其误工期间为其正常发放工资,但是该收入系其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之规定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并不影响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另行主张误工费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赔偿款20万余元(其中误工费约6万元)。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对误工费部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误工费损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主张无需支付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原则上不存在冲突。社会保险制度也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故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部分“兼得”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