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期间被查出学历造假, 单位能否解除?
案情概要
孙某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恒昌惠诚公司,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孙某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高级培训主管岗位工作。2018年6月30日,甲方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孙某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经丙方提出,甲方同意与丙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在甲、丙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乙方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丙方与乙方签订。2018年7月1日,恒昌惠诚公司与孙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岗位为高级培训主管。
2018年8月孙某怀孕,并将此事告知了恒昌惠诚公司其所在部门直属领导。2018年9月7日,恒昌惠诚公司向孙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于2017年12月13日与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入职资料,经协商一致,您于2018年7月1日转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自2020年12月12日止,您的入职资料从众鼎公司转移至我公司。经我公司核查,您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现因您入职提供资料学历造假(证书编号:100981200906000175),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因,依据《员工手册》、《员工合规手册》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约定,公司决定与您于2018年9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18年9月7日前到公司人事部门按公司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如您未按期履行相应义务,公司保留追究您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查,孙某毕业于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历水平为专科,但其在入职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时提交的简历中显示孙某背景“2005/09-2009/07: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主要教育经历”填写“河北民族师范,2005-2009,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学本科”,同时孙某向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
2018年11月13日,孙某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孙某要求恒昌惠诚公司:“1、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2、继续履行2018年7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3、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裁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工资56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2018年12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9]第18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孙某全部仲裁请求。”裁决后,孙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恒昌惠诚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裁审观点
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具体到本案,孙某在入职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时隐瞒自身真实学历水平,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后孙某、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恒昌惠诚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后孙某又与恒昌惠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恒昌惠诚判断是否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孙某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更是基于孙某在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虽孙某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有明确学历要求,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欺诈,故孙某与恒昌惠诚公司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因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孙某虽时处孕期,但恒昌惠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