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离职员工拿回年终奖 法院判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发放比例
原标题:年底前离职员工拿回年终奖(主题)
法院判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发放比例(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马安妮)年终奖一般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或员工全年表现,在岁末年初向员工发放的额外奖励。未到年末而离职的员工是否能够拿到年终奖?近日,经过法院审理,劳动者成某海拿回了原公司未支付的离职当年年终奖5.5万元。
成某海原是乌鲁木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成某海担任保安中队长,并在合同中对其工作地点、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就职期间,公司无故降低了工资,成某海不服,公司表示“不愿意干可以走”。之后,双方因为经济补偿金、奖金等产生争议。成某海于2020年11月离职,并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当年奖金6万元。
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公司认为,成某海没有坚持满一个工作年度,未经考核,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标准,并且他是主动离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如果劳动者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结合本案,保安公司并没有公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当给成某海支付2020年度奖金,且奖金金额应按照成某海实际工作时间为准。
成某海所要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要履行告知程序。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成某海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无法讨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乌鲁木齐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成某海2020年度奖金5.5万元。
保安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