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后一直请假 公司未办审批手续将劳动者开除
案例介绍
2020年9月,梁某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无故旷工2天或全月累计旷工3天或1年旷工达5天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2022年3月14—19日,梁某以家中长辈手术住院为由请假6天,公司经审批同意。2022年3月19日,梁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后,到公司上班2天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其余时间继续请假。梁某的离职申请经其上级主管同意,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工作群中表示对梁某的离职程序未予同意。2022年4月16日,公司在钉钉群发布公告,以梁某在2022年3月份旷工6天为由将梁某开除。后梁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梁某支付赔偿金33867.36元、加班工资70元。梁某、公司均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焦点在于梁某2022年3月19日向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表能否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本案中,梁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后梁某到公司上班2天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之后继续请假,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作群中表示对梁某的离职程序未予同意,但梁某自愿辞职的意思表示即离职申请已到达公司,应视为已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公司收到梁某离职申请时解除。此后,公司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作出,实际发生法律效力的还是梁某的辞职行为,而非公司的辞退通知书。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梁某经济赔偿金。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最直接的表现即为申请辞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理应具备一定的抵御和调节职场压力,判断自身职业风险,权衡利弊、综合研判的能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否则,该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薇 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