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对已发生事故不具有溯及力

来源:邢台新都法院 阅读量:627 时间: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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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某热电公司员工。2017年4月18日,刘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10日,经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的死亡为工亡。隆尧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系统显示,某热电公司为刘某缴纳了201510-201707期间的工伤保险,但存在工伤发生后补缴伤前12个月内工伤保险费情况。后刘某的家人谷某等三人申请仲裁,隆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热电公司支付谷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及丧葬补助金28493.52元。某热电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隆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存在工伤发生后某热电公司为刘某补缴伤前12个月内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某热电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对已发生事故不具有溯及力,现被告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亡待遇,故用人单位某热电公司应向三被告支付工亡保险待遇。故判决,某热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谷某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及丧葬补助金28493.52元。

  某热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刘某在因工死亡时,某热电公司作为其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事后为刘某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该补缴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故导致刘某亲属不能从工伤保险部门申领相关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某热电公司在没有按时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刘某亲属支付相关补助金。

  法官提醒,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为受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也能减轻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压力。同时,也提醒所有劳动者及时关注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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