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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南宁可提取公积金付新建预售房首付,这样操作→

来源:南宁日报 阅读量:517 时间:2023-09-22

  9月1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截图。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支付商品房首付款?

  该怎么办理?

  需要哪些手续?

  ……

  现在给你解答↓↓

  解读一

  购买者一定程度缓解了首付压力

  政策

  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解读:

  小张和小林是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者,他们想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20万元,他们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1万余元。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小张和小林须“先支付后提取”,先自筹全部首付款,然后购买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并备案后,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20万元。在该政策出台后,小张和小林首付完全没有压力了,他们无需自己筹措资金,直接申请公积金作为首付,就可以出手购房了。

  另外,相关负责人提醒购房者注意三个要点:

  第一,购房时间应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日期为准。

  第二,购房地为南宁市区。

  第三,所购房屋类型为新建预售商品房,不包含二手房、现房等。

  解读二

  开发商和部门要配合购房者使用公积金

  政策

  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解读:

      购房者也可以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比如小张首付20万元,他可以选择自筹资金10万元和使用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10万元,凑起来作为首付,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好即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和住建部门要从实际工作中给予支持和配合,售房企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按合同约定填报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解读三

  首付可提取额度受两个因素影响

  政策

  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即可提取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应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超过办理预审锁定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且至少保留不低于100元。

  解读:

  举例1:小张与小林二人决定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首付款为30万元,申请办理预审锁定时,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最大可提取额度总计为15万元,则个人账户锁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15万元。后续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金额均应为15万元,剩余15万元首付款由购房人自筹支付。

  举例2:小张与小林二人决定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首付款为20万元,申请办理预审锁定时,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计约25万元,则个人账户锁定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20万元,即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解读四

  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流程

  政策

  缴存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时,与售房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售房企业配合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在完成合同备案后,缴存人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约定的购房首付款,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解读:

  小张与小林计划购买位于青秀区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A房,并以“提取付首付”的方式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则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小张与小林打印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

  第二步,小张与小林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及购房认购书,一同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初审锁定业务。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二人可提取金额(即锁定金额),并为二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锁定,分别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业务受理回执中注明二人可提取额度)。

  第三步,小张与小林将业务受理回执交予售房企业,售房企业可据此与二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其中,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锁定金额一致。

  第四步,小张与小林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售房企业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售房企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按合同约定在系统中填报准确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第五步,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售房企业应及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交予小张与小林。小张与小林应在合同登记备案的10个工作日内持《规程》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转账。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将小张与小林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与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及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锁定金额一致。

  解读五

  撤销购房合同须追回公积金首付款

  政策

  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南宁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

  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解读:

      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预审锁定,如解除购房认购书,需要撤销预审锁定。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预审锁定。如未撤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将处于锁定状态,影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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