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提离职,要求补偿未休的年假工资,合理吗?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基本案例
李某为某单位的老职工,2019年10月因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一气之下他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很快批准了李某的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要求单位支付201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单位称李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年休假。遭到单位拒绝后,2019年11月,李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单位违法事实成立,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单位发放李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点评分析
本案中,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李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违反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单位都应当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单位认为李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休假,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相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之规定,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