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落实政策提高职工生育保障水平
近日,记者从梧州市医疗保障部门获悉,梧州市将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停止执行2015年实施的《梧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统一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据悉,新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梧州市原政策相比在提高生育保障方面有较大变化:一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如单胎顺产和难产在梧州市原政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分别提高了1500元和10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二是对门诊产前检查待遇进行了调整,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三是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对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进行了明确: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四是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已取消,如梧州市原政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或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等内容已取消,提高政策包容性,充分发挥生育保险支持适度生育功能作用。五是明确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六是下调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梧州市已决定从9月1日起将除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8%下调至0.5%,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此外,新政策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中的缴费条件也进行了规范,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各参保单位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待遇的正常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