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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职工已经被提拔重用 单位再次试用属违法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25 时间:2023-08-04

  编辑同志:

  3年前,我入职公司时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由于这几年我表现突出,公司在跟我续签劳动合同时,把我的岗位调整为部门经理助理,但又设立了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解释说,我升职后进入新的工作岗位,能不能胜任还是个未知数,所以需要约定试用期进行考察。这让我既高兴又担心,担心的问题是一旦经试用不能胜任新岗位,很可能会被解雇。

  请问:公司能不能就此再次设立试用期?

  读者:郭云升

  郭云升读者:

  一方面,该公司不能再次设定试用期。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期限。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察,劳动者可以借此机会考察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必须遵守法律关于试用期长度和设立次数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无论是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还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职、晋升等,都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另外,试用期是为劳动者入职时而设定的,因此,即便入职时未约定试用期,事后也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设立试用期。

  本案中,你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对你提拔使用,说明公司对你的品德操守、精神状态、劳动态度、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技能等方面情况是认可的,因此,无需且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来进行考察。否则,就属于违法。

  另一方面,你无需担心因不能胜任经理助理一职而被公司辞退。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对你再次设立的试用期间因违法而无效,所以即使你被证明不能胜任经理助理一职,公司也不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决定:一是把你调整回原岗位或者调整到其他适合的岗位;二是安排你培训,以使你适应经理助理的岗位。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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