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双休搞“团建” 职工拒绝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日前反映:今年1月,他入职本市一家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企业对他施行标准工时制,但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他加班。张先生说,他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平时都勤勤恳恳完成各项任务,但前不久,因为“团建”企业与他翻了脸。这家企业为了增强凝聚力,多年来一直有“团建”的惯例,但每次“团建”都安排在双休日,今年也不例外。由于张先生的家离单位较远,家里孩子小缺人照顾,便婉拒参加“团建”。哪知,“团建”结束的第二天上班他便接到企业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不服从工作安排。
张先生不解:为何企业除了管职工八小时工作,还要把管理权延伸到职工双休日?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认为,企业对张先生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参加“团建”是不是张先生的工作职责范围。团建活动是企业提供的一种文化活动,通过组织团建活动来达到建立员工之间的联系和信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但是,好事如何做好,需要智慧和懂法。张先生参加“团建”是否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并约定该行为作为工作内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张先生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企业应当尊重他的选择和意见,而不是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其次,张先生的休息休假权利不能随意侵犯。这家企业的团建活动安排在双休日,且又未视为加班,职工有权拒绝参加。而即便“团建”算加班,职工是否参加,也并非企业说了算,亦需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只有职工自愿参加才生效。
最后,企业处理职工劳动权利必须谨慎郑重。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职工来说,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最为严厉的处理手段,其不仅会造成职工丢掉现工作岗位,甚至会影响职工未来就业。企业在动用此“杀器”时,必须郑重其事,处理需要有依据,解除理由、出台程序和公示公开必须合法有效,更为重要的是,解除通知书发出之前,必须听取工会意见。而这家企业在张先生未参加“团建”的第二天早上就匆忙发出解除通知,似乎过于鲁莽。
夏湧律师认为,作为职工来说,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还是要尽量克服困难,毕竟“团建”是好事。
(赵竺安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