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没有完成请假手续算旷工吗?
基本案情
职工回老家处理丧事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
2020年1月6日,某保安公司职工王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李某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照顾,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老家处理丧事。王某于2020年1月14日返回单位,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2020年1月6日至1月14日期间,王某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共计6天。2020年1月31日,某保安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天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于2008年4月7日进入某保安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作息为做二休一。某保安公司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假别、时间、事由等,申请单落款签字栏分别为“申请人”“职务代理人”“主管部门”“部门主任”“人事”及“经理”。某保安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签名确认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王某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等项请求。仲裁裁决,某保安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对王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某保安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
职工回老家办丧事不准假 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王某向法院提供:1.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父亲于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于1月12日火化。死亡证明已交给殡仪馆,注销户口时又将火化证明交给了公安机关,故现在无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某保安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死亡证明应该由公安局出具,火化证明应该由殡仪馆出具。村委会证明即使为真,王某父亲于1月7日去世,12日才火化也不符合常理;2.王某和保安队长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在微信中表述“安心回去给老父亲办后事,这里我明天给吴经理和上面沟通”,时间为2020年1月7日21:57,证明其请假得到了主管的同意。某保安公司对此事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好证明王某知晓此次请假没有获得批准,李某也明确表示其没有批准的权力。
一审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用之。王某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某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王某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某保安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某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某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王某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某保安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某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故,某保安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王某2019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
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一、某保安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二、某保安公司应支付王某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三、某保安公司应支付被告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
二审
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 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某保安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某保安公司以王某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保安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王某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纪事实。王某工作位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王某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某和吴某予以签字同意,但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王某未获批准,故王某1月6日缺勤系因上诉人某保安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1月7日王某因公司未准假,返回单位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返回老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某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某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至于某保安公司对王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包括王某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某保安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其次,关于2020年1月14日。因该日不在王某请假期间范围内,故某保安公司认定王某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2020年12月15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