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及时回复信息,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王某系某技术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兼运营管理部专员。2020年10月24日(周六)20时56分该公司在微信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到广州出差。10月25日9时56分王某回复称“昨天身体不舒服,很早就睡了,没接到电话”,随后表示因家里有事无法前往广州。该公司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对来自公司同事的协作要求不理不睬或敷衍、推诿”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4分。后公司以王某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累计扣分达到公司规定的解雇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2020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后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区法院认定某技术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一般规范的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行为,该公司“对来自公司同事的协作要求不理不睬”亦应限定指工作时间内,而不应扩大到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王某在周末因合理理由没有接到公司关于休息日加班及出差的指令,该情形与工作时间内对公司实时指令、同事协作要求不予理睬不能等同。而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非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加班的要求可以拒绝。该公司事后以王某未能前往出差为由,认为王某推诿同事协作要求,系对王某拒绝加班的惩罚。法院认为,该次惩罚不当,不予支持,并认为王某不存在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某技术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智能手机的普及、各种即时通讯软件的广泛应用,使得在线加班、在线待岗成为常态,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工作微信群、QQ群、电子邮件等方式在休息时间向劳动者发出工作指令,即使该工作指令可能仅需回复或者线上简单操作,也毫无疑问地影响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劳动法均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当受到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在休息时间发布工作指令、工作要求,可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在某些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以接收紧急的工作指令,并在此种随时待命的情况下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劳动者则在不影响休息的情况下,秉持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