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提出签订调岗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某自2015年6月起到某医院从事收费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王某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院不同意,王某某遂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经调处,该医院同意与王某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将王某某调岗至护工岗位,王某某不同意变更岗位而拒签。医院即以王某某合同到期拒绝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王某某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提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王某某与该医院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医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王某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医院应当与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医院单方调整王某某岗位,既未与王某某协商一致,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某不符合、不胜任原岗位工作或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据此以王某某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应支付王某某赔偿金。
典型意义
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体现法律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依然赋予了用人单位便利管理员工的权利。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充分征求和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同时用更有效的规则让员工保持忠诚度和危机感。另一方面,劳动者要以诚信为原则,及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增强工作责任感。
(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董银红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