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了多挣些工资,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放弃缴纳社保,并将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保费用折算成工资向职工发放;职工表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这份免责协议,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保护伞”,以此免除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职工自愿放弃社保 发生工伤引争议
秦某是某公司的行政人员。2021年入职时,秦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载明,秦某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可将社保费用折算为工资发放,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秦某个人承担。
2021年底,秦某在工作中受伤。事发后,秦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秦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秦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秦某与某公司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秦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期间,某公司不同意向秦某支付任何工伤待遇。该公司表示,入职之时,秦某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其本人自愿放弃社保,且社保费用以折算未公司向其发放。秦某在协议中表示,由于未缴纳社保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个人承担。据此可认为,公司未为秦某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手续,是秦某自愿的,其发生工伤事故后,损失也应由其个人负担。
仲裁结果: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免责协议 不发生免责效果
仲裁委在审理时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秦某与某公司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能否当然免除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仲裁委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要求或同意停缴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该法定义务的履行以及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某公司虽与秦某订立协议书,但上述协议违反《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故不能发生免责的法律效果。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公司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本可由社保基金列支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其全额向秦某支付。
(来源:河北工人报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