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案例
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辖区内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也没有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8月19日,泉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向公司主管人员讲解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8月25日,该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手续办理完毕。
评析
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工程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发生农民工被欠薪时,经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用途。
为减轻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方式缴存,对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欠薪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