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劳务公司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且逾期不改,罚款!
案例
2020年7月7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检查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发现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即某建筑劳务工程公司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未编制工资支付表。
7月9日,越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对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对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越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其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讲解了作为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7月10日,越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要求于7月20日前限期改正。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逾期未改正,越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经越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次宣传讲解法规政策,该建筑劳务工程公司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评析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工地用工情况、考勤情况不掌握,容易造成农民工工资无从对账或少做工多要钱等乱象,为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现场用工情况不清,工资发放有争议等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设定了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管理,做好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等基础工作,这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否则,发给谁、发多少不清楚,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难以落实到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