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将影响养老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市直某纺织企业退休人员曾某,1976年12月参加工作,之后随单位参保。由于单位缴费基数不高,且在缴费过程中有不按时缴费的现象,导致该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曾某诉我局将其待遇核定偏低,要求为其增加10%的退休费。
争议焦点
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事项“判决被告赔偿少为原告核算的退休费损失每月10%”。我局认为,原告提出的退休费损失每月10%这一请求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是个人意愿的一种遐想。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曾某认为:其本人与其它单位同龄人相比待遇偏低,要求每月增加养老金10%。
我局认为:曾某养老金计算准确无误,若原告坚持提出退休费少计算10%,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说明少发待遇的具体项目和具体的金额以及政策依据。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及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湖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为依据,由社保系统自动核算出养老金。因此原告所诉退休费少核算每月10%无事实根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人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性养老金=(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
2、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截止1995年底前工龄)×1.2%。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总额÷相应年龄对应的月数。
4、调节金:退休人员2006年度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处理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判,曾某养老金按政策规定计发,准确无误,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启示与思考
养老金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职工在职期间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以及是否按时缴费等因素,曾某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养老金偏低,不考虑客观事实上缴费基数低、未按时缴费等因素。其它退休人员也偶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这一情况主要是参保人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不理解造成的,今后我局要在这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参保职工重视缴费、按时足额缴费。同时广大参保职工也要多关注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自已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