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期间打球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为湖北松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冲压工。2016年3月2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李某某下班在园区食堂吃完饭后午休期间与同事相约在园区内篮球场打篮球,打球期间不慎摔伤右下肢,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用人单位未为其申报工伤,后其父以其是在篮球训练中受伤为由,向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依法受理后,通知了单位举证,并向一起打球的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李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园区(单位在园区内)食堂吃饭,饭后应同事邀约一起在园区内球场打球娱乐,在打球过程中摔倒受伤,此活动不属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活动,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某在午休期间在单位附近与同事相约打球受伤是否属于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受伤人及其家属认为:李某某穿有单位发放的球衣,是应同事邀约在单位附近打球,是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工伤。
2、市人社局认为:李某某是应同事相邀在中午午休期间自发的打球娱乐,此活动不属用人单位安排的活动,在此期间受伤不属工伤。
3、用人单位认为:单位有意组建篮球队,并作为福利为有意参加的员工发放了球衣,但单位并未组织过球赛,也未组织员工进行训练。事发当天是员工自发组织的娱乐活动,单位未安排也未委托他人组织相关的球类活动。故李某某受伤不属工伤,单位也未为其申报工伤。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后受伤人不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我局的不予认定结论,受伤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也维持了我局的结论。
【启示与思考】
受伤人于事发当天午休时间应同事邀约到球场打球,因不慎摔倒受伤,虽然参与该次活动的人员均为用人单位的同事,活动地点也在用人单位球场上,但调查核实的情况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此次活动既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训练活动,也不是用人单位委托他人组织的活动,而是工友之间自发邀约的娱乐、锻炼活动。受伤人虽然坚持单位给他发了球衣,也是与单位同事一起在单位附近打球,应属用人单位安排的训练活动,但没有证据证实该活动是单位安排的训练活动,其受伤情节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其系参加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