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职工医保转回咸宁缴费年限计算政策事项
来源:咸宁网络问政平台
阅读量:820
时间:2023-02-21
【2023年2月17日 网民反馈】
请问“外省职工医保转回咸宁本地后,其在外省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只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这项规定,是依照咸宁市哪个单位哪一年发布的哪号文?本人向咸宁市医保局有关工作人员咨询外省职工医保转回本地问题后,得到上述回复,但继续向工作人员询问这项规定是依据哪个文件,得到的回复是他们也不清楚,无法告知,只是实际中一直这样参照执行。特在此询问,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谢谢。
【2023年2月20日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回复】
我市于2012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咸人社发〔2012〕26号),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本地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4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目前我市仅对省内实际缴费年限视同本地实际缴费年限,对省外缴费年限互认为本地视同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7日17:33分向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并作政策解释,当事人对回复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