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小讲堂|汕头市职工医保新变化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新要求、新指示,2022年12月9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40次常务会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并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调整了4个方面,一起来回顾一下:
1.新政策有什么惠民举措?职工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医疗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主要调整提高的是职工参保人的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比例,自2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临时异地住院的,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支付比例支付,即从60%提高到72%,其中享受退休职工待遇的提高到76%。这一调整将可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参保人的异地就医需求,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2.新政策对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有什么新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新口径,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统一。
新政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规范保险费征缴,其中,在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基数上限由本市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倍。缴费基数下限由本市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已办结退休手续但职工医保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延缴人员)(含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
按照省的要求,我市2021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仍按2020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6122元执行,因此,自2月1日起,在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数值不变,仍按上限18366元、下限3673元执行。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6122元。
这意味着退休延缴人员每月缴费金额会迎来较大变化,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缴费费率6%),自2月1日起,由于缴费基数统一为6122元,每个退休人员的每月保费将统一为367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费率5%)的,每月保费则统一为306元。
3.新政策对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有何调整?
按照“逐年调整、逐步延长、最终实现全省统一年限”的原则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按照省“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的要求,新政明确,我市从2023年起逐年延长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以职工办结退休手续的时间确定其最低缴费年限。
落实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2023年2月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21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20年。往后年度逐年调整延长,直至2030年达到省“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的年限要求。
4.2023年2月1日后办结退休的月缴费延缴人员,医保待遇调整了吗?
2023年2月1日后办结退休手续的按月延缴人员,按月延缴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退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有关要求,新政规定,2023年2月1日后办结退休的参保职工,缴费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且选择按月缴费的,自2月1日起,按月缴费期间不再计发个人账户金额,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退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该部分人群如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申请时的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则可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及其他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温馨提醒
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2月1日后办结退休的延缴人员,如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申请时的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则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及其他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