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自由职业、包工头,你是哪种劳动者?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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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30
二、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看一个案例:
被告A公司经职代会通过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属于合法的单位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其内容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该制度应属有效,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被告于2017年5月、2017年6月两次通知原告李某某到岗上班,但原告在收到返岗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直至2019年8月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原告仍未到岗,期间也未就被告作出的返岗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原告的不到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旷工情形。《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告依据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员工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均属于用人单位开除处理的情形”,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本案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因违法解除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110727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