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忘打卡被扣工资和全勤奖,法院这样判

2015年6月12日,张三向甲公司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以“车间不合适,领导差(车间)”为由,申请辞职,经甲公司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随后,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返还2015年4月、5月克扣的工资60元以及全勤奖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考勤奖惩规定,是甲公司根据经营自主权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的管理作出的奖励和处罚,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奖惩金额不得损害劳动者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益。关于全勤奖,由甲公司单方作出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奖励,故奖励条件应当符合松富公司设定奖励条件,其中规定不得有漏打考勤等情况,而张三每月均有漏打考勤的情况,所以不符合发放全勤奖的条件,张三要求甲公司支付全勤奖500元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漏打卡的处罚与考勤奖惩是一体的,甲公司扣除张三60元工资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张三权益,张三要求甲公司返还该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员工工资计算办法》和《考勤管理制度》有向张三公示或告知,故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且张三忘记打卡后,均填写了补签卡申请单,公司领导也予以了确认,说明张三确实有上班。故甲公司应向张三支付全勤奖500元。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关于员工的工资、考勤、休息休假的制度等,当然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能举证考勤管理制度有告知劳动者,所以不被法院作为判案依据,最终要求公司支付已扣除的全勤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