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绩效考核制度,就可以不发绩效工资了吗?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量:665 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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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主张绩效工资在其入职时没有考核任务,其不清楚具体评分标准,此后开始执行绩效考核任务,需要签订销售协议书,制度不合理,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强制执行,绩效考核由上级领导及法定代表人评分,未经本人同意,缺乏合理性,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并未足额支付其绩效工资。为此,申请人提交邮箱收入证明截图、快递复印件、离职证明、员工服务协议续签书、员工服务协议、员工保密协议、微信记录、招商银行明细表、工资记录、员工持股协议书为证。上述员工服务协议显示起始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申请人基本工资为10500元每月,绩效工资为4500元每月……绩效工资视该员工工作表现,业绩完成情况,在年终予以发放,落款处有申请人本人签字及被申请人印章。

   被申请人辩称:绩效工资根据员工销售情况及工作表现予以绩效考核,并非固定发放全部的30%;绩效考核根据员工签署的销售责任书为基础,考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自我评价,一部分其他员工打分,由部门主管、相关同志打分,最后由法定代表人确认;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绩效工资,并不存在拖欠。为此被申请人提交销售责任书、公司制度、微信记录、营销部落单项目统计表等证据。

   绩效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绩效工资是否应全额发放的问题】

   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就职于被申请人,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书面 劳动合 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占70%,绩效工资占30%,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年底统一发放。其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月工资标准为15600元,2019年1月开始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

   【结论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拥有一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申请人为销售岗,根据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员工服务协议书记载内容,其工资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表现、业绩完成情况予以发放,故此申请人应对其岗位工资构成及发放条件有一定的基本认知。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全部工资的30%支付绩效工资差额,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符合支付全额绩效工资的条件。另外,申请人虽然主张用人单位制度不合理,但其并未就此举证,且其已签署相应的销售承诺。综上,关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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