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了不转正是不是违法劳动法?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量:714 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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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

   开始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

   但是,

   仍有很多经营者

   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

 

   试用期内究竟应不应该

   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不签订合同

   离职后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吗?

  

  

   案例回顾

   2020年12月,小红应聘到宜昌某商行开设的柜台担任导购,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期间,小红多次提出要与商行经营者雷先生签订劳动合同,雷先生都以试用期3个月过后签订合同为由拒绝。

 

   次年5月,该商行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并办理了注销登记。3日后,雷先生通过微信通知小红3日内到荆门某商场上班报道,否则视为旷工。

   小红觉得上班地点离家太远不愿前往,双方协商未果后小红将雷先生起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雷先生支付拖欠的5月当月工资以及工作期间双倍工资。

   雷先生辩称,小红的试用期3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满再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并且是小红自己不愿意接受调岗安排,系小红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红入职该商行,为其提供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商行注销后,商行的权利义务由经营者雷先生承继,雷先生应当发放小红5月当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红在该商行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雷先生应当支付小红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

   “先试用三个月,干得好就给你转正。”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考察人员素质、降低用人成本等目的,往往采用在劳动者入职初期设定试用期的方法。但《劳动法》中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以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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