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贯彻落实 鲁人社发〔2022〕9号文件阶段性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9号)及省级统筹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10月31日。即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二、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1.1%、1.3%、1.6%、1.9%。
(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6号)规定的0.8‰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