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受伤都叫工伤!认定工伤的标准,你知道吗?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每天风雨无阻地上班工作,总会有些磕磕碰碰的。但不是大大小小的伤都叫做工伤。用人单位内会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那么认定工伤的标准究竟有哪些呢?上下班途中受的伤算不算工伤?出差时受的伤算不算工伤?请假中受的伤算不算工伤?今天的内容将由御律网解答您的疑问~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
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
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
存在较大分歧
这必然会成为行政审判
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案例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某天夜班凌晨5时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
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受伤)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是指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经查证属实,按工伤享受待遇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上班途中见义勇为)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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