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事项的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申请日前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申请日前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申请资料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者有权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者有权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地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公积金中心”)分理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分理处应当按规定将符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四、办理时限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提交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适用期间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应当重新申请;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间,单位职工发生法定情形时,可以依照规定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单位职工发生法定情形时,可以依照规定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但是,职工进行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予以补缴至该职工工资停发时。
六、其他规定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至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适用本规定;单位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不得低于5%。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事项,并定期向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告。
本规定自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附件: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单位 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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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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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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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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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缴存 信息 |
单位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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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分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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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人(其中正常职工数 人,封存职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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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缴存比例 |
单位 %,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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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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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至年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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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 |
申请项目 |
□降低缴存比例(单位 %,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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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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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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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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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资料 情况 |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者有权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者有权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 □4、《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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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
工会或职工代会大会印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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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式一联,归集管理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