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加快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设区的市)统筹(以下称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共济的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1年6月底前规范和完善市级统筹工作。目前,医疗保险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管理的企业按要求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统筹内容
市级统筹要在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纳入市级统筹。市级统筹要实现“六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统一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
——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主要政策;统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统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统一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设立基金收支过渡户。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要按时上解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强化基金管理,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统一预决算管理。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强化基金预算管理,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和市人民政府解决;对县级未完成收入预算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统一经办模式。市级统筹实行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明确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责任,要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和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共同监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险经办力量,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统一信息系统。结合“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逐步实现省内信息共享和费用结算“一卡通”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任务考核、奖惩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扩面、征缴等任务的完成。
(二)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县级经办机构仍是医疗保险费征收的主体,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向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扣缴或统一缴纳。
(三)县级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清缴。
五、组织领导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来抓,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2010年底全省各市启动市级统筹工作。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市级统筹工作领导组,建立工作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实施办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做好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发放,实现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合理安排市级统筹经办工作经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医疗保险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管理的企业,按省人民政府要求整体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出台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的同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落实本《意见》的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