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无缝衔接。医疗保险基金全市共济,有效提高基金风险抵御能力。提升和保证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和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最大限度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目标任务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级统筹的四县(市)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内部封闭管理企业纳入市级统筹,对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实施市级统筹。2011年6月底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市级统筹。
三、统筹内容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一)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实行市级统筹后,统一执行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分配比例、统筹金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特殊病种及报销比例,统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等政策。
(二)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统一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设立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支过渡户。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按时上解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强化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统一预决算管理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强化基金预算管理,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解决;县级未完成收入预算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统一经办模式市级统筹实行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明确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责任,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和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共同监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机制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险经办力量,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
(五)统一信息系统结合“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就医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卡通”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各县(市)和相关企业,按照工作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县级统筹和企业内部封闭运行向市级统筹的平稳过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参保待遇。
(二)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管理、参保待遇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经办业务程序。
(三)各县(市)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在向市级统筹的过程中,详细盘点基金收支情况,组织做好移交前基金审计工作,按规定有步骤的把医疗保险基金移交市级财政专户。
(四)市财政要制定确保基金安全的工作步骤和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县级统筹和企业内部封闭运行的医疗保险基金进入市社会保险专户移交工作,监督基金按时按量进入市专户。
(五)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保2010年底启动市级统筹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