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突破什么限制
一、何为“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是对《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险类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简称,具体来讲“五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社保”;而“一金”则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由人大立法明文规定的,当前采取的是全覆盖,即不区分企业性质、不区分员工的户籍性质和地域。
而住房公积金尚未“法定”,主要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各个地方性法规规定,比如上海市出台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目前住房公积金尚未实现全覆盖,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相比并未涵盖个体经济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
二、缴纳“五险一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01 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的待遇
简单地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在生病和住院时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者,符合一定的失业条件时,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享受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
02 缴纳公积金可享受的待遇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比商业贷款利率优惠的低息贷款,有房贷的还可以用公积金冲还房贷。
此外,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还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三、“五险一金”由谁缴纳?
1.“五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个人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无需缴纳。
2.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其中个人缴存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
小提示: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是从员工入职的第二月起开始缴存。
四、社保缴费基数、公积金缴存额如何确定?
01 社保缴费基数与劳动者的工资挂钩
作为职场新人,入职时间不同,首月的社保基数也不同,根据规定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如果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则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但自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应按其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当然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月也可以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月缴费基数。提醒职场新人,此处的工资性收入是包含加班费、奖金、津贴以及代扣代缴等费用在内的应发税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本市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其中上限不得高于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高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则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基数下限缴费。
上面是新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老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呢?
根据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核定。对上年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及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同上文一致。
02 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同样也是与员工工资挂钩
新入职员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老员工则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各自缴存比例来确定各自的缴费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本市公积金缴存额也有上、下限,其中上限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下限原则上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上海市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在上述比例范围内,单位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另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为各1%-5%,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醒注意的是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的义务,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则非强制性义务。
小提示:
社保缴费年度和公积金缴存年度均是从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也即每年的7月份会根据员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收入情况调整新的社保缴费和公积金缴存基数。
例如2020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338元/月,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月,自2021年7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31014元/月。考虑新冠肺炎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下限将分两年过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为5975元/月。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月,最低不低于2480元,不同比例存缴上下限见下表:
五、用人单位能否与员工约定不缴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01 能否约定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用?
新员工入职时,有的用人单位会以多发工资或补贴为诱饵与员工协商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步入职场的新人,应当知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来变更或者放弃,双方之间以任何形式约定少缴或者不缴,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提醒职场新人,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在遭遇疾病、生育、工伤、失业等情形时,则无法从社保基金中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如果少缴社会保险费,同样也会影响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比如,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均与员工工资挂钩,社保机构在核定费用时会按照单位申报的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假如实际工资10000元/月,但缴纳社保时所申报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月,社保机构在核定员工的工伤待遇时则是按照实际申报的5000元/月计算,实际损害的仍是员工自身利益。另外从长远来讲,养老保险待遇也与个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等因素有关,企业职工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累计本息储存额越多,则将来退休时的养老待遇也越高,不缴或少缴纳社保费用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钱。
职场新人们切莫贪图一时小利,而损害长远大利。
02 能否约定不缴或少缴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均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公积金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属于无效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住房公积金。当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只要不违反规定的比例下限,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六、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公积金怎么办?
01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的
员工入职后,发现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保费用的,根据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提醒职场的新人们注意的是,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争议并非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正确的救济途径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当然并非所有的社保争议法院都不受理,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经办机构也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则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向法院起诉。
02 用人单位欠缴公积金的
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模式与欠缴社保费的处理模式一致,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规定,劳动者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催缴和处理。
小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