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闽建金管〔2015〕2号)精神,为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行为,结合福州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职工可在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房屋租赁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首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租金。以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租金。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并面签对承租行为和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等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不高于每月600元的标准提取。今后提取标准如有调整,由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在面签的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并面签对承租行为和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上述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房屋租金提取金额均不能高于职工家庭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核实确认,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5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五、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